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根据《贵州大学博士生资格考试规定(试行)》(贵大研〔2024〕29号)《贵州大学研究生分流退出实施办法(2024年8月修订版)》(贵大研〔2024〕33号)文件精神及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特点,结合该学科领域的发展需求,检验博士生对该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科研潜力,保证该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实施博士生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目的
博士资格考试是博士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型考试,是博士生取得学位论文开题资格的前提条件。
二、考试内容
(一)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电子科学与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进行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学术活动及文献阅读的情况。
三、考试方式
资格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
(一) 笔试为闭卷考试,重点考核学科基础理论、前沿动态以及开展创新工作的能力。
(二) 面试重点考察博士生的科研潜力、逻辑思维能力、学术表达能力及对学科发展动态的理解。
四、考试时间
(一)博士生须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者,需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参加下一批次资格考试;每名博士生仅可缓考一次。
(三)对于应考但未到场、且未办理缓考手续的博士生,本次考试成绩一律记为不合格。
五、组织安排
(一)学院博士学科点成立考试专家组。考试专家组由三至五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组成。
(二)负责笔试的命题、阅卷以及面试的组织、评审,并负责最终考试结果的审定。
六、考试成绩的评定
(一)资格考试最终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总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学院一级学科博士资格考试有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博士生不合格(参加资格考试10人以内的,至少有1名博士生考试不合格)。
(三)博士资格考试合格者可进入(或继续)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不合格者应参加下一批次资格考试。两次考试均不合格者,视为博士资格考试不通过。
(四)第一次博士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在下一个学年度发表一篇高水平论文(SCI三区及以上),则视为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论文署名按学位申请相关要求执行。
七、考试结果的处理
(一)第一次博士资格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当年奖学金。
(二)博士资格考试不通过者,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分流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贵大研〔2024〕29号)中的第八条的第二点“两次中期考核均未通过”办法处理。
八、本规定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博士生。
九、本规定由学院研究生科负责解释。
附:《贵州大学研究生分流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分流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6年第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发挥分流退出机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督导、激励和引导自律的育人功效,监督和引导研究生专心学业,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流退出”,是指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实施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对在籍研究生的学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价、指导与纠错,并对达不到培养关键环节质量要求的研究生,采取“分流”或“退出”的管理措施。其中,“分流”主要指由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培养,“退出”指终止研究生培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贵州大学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培养关键环节与分流退出条件
第五条 学校加强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培养关键环节,以及学术规范、学习年限等方面,明确质量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实施分流退出。
第六条 课程学习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重要环节,研究生应按所在学科或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学习期间,研究生课程成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分流退出:
(一)有一门(或以上)课程重修不及格;
(二)硕士研究生累计两门学位课不及格;
(三)硕士研究生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
(四)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累计两门课程不及格。
第七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当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不含休学时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将予以分流退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开题答辩,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六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开题答辩;
(二)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八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开题答辩;
(三)两次开题答辩均未通过。
第八条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入学以来课程学习、论文开题、科研进展等学业情况的全面考核以及研究生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等的综合评价。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将予以分流退出:
(一)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
(二)两次中期考核均未通过。
第九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重要环节,其起到导师团队集体指导,具有预答辩的作用。每位研究生原则上仅能参加两次论文中期检查,且间隔不超过一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将予以分流退出: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十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论文中期检查;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十二学期结束前仍未通过论文中期检查;
(二)论文中期检查两次未通过。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最终成果,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等素养的综合体现,是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标准。按照贵州大学相关文件执行学位论文初审、评阅与答辩环节的质量标准与工作程序。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将予以分流退出:
(一)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第二次仍未通过;
(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第二次意见仍为不建议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至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3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分流退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根据《贵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贵大发〔2009〕82号)规定给予处分。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将予以分流退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籍期间,因其他原因经培养单位认定为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流退出。
第三章 分流退出形式与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如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硕士研究生、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博士研究生,应予以终止培养。
第十五条 如出现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将被终止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可转为硕士生培养。
第四章 分流渠道与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被终止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为与所读博士学位同类型(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同学科(或类别)的硕士生培养。
第十七条 符合分流条件的博士生(含直博生与硕博连读生)转为硕士生培养,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导师和培养单位、转入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展后续培养。由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培养的研究生须在一年内补全硕士生阶段课程成绩、并申请硕士论文答辩,否则予以终止培养。
第十八条 对于终止培养的研究生根据其在校学习年限和学业完成情况,可分别发给结业、肄业证书或其它学习证明:
(一)学习不满一年终止培养的研究生,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成绩单)。
(二)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培养的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对拟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过研究生院、研工部院部长联席会议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因分流而退学的程序和办理手续参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对分流退出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贵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学业提醒、预警与引导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必修环节、学籍状态、论文评阅等信息的定期统计和分析,及时告知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提醒关注研究生学业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学业预警与督导机制,对课程学习、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学习年限等培养关键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存在分流隐患的研究生,及时发布学业预警,加强跟踪与督导,督促研究生及其导师高度重视、切实改进。
第二十三条 对面临分流退出的研究生,加强后续管理与服务,规范分流退出程序,畅通分流选择与申诉渠道,关注退出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沟通与必要的心理干预,在退学手续和离校环节给予协助和关心,凸显人文关怀,保障分流退出有效平稳运行,维护校园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研究生,其他年级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